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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蘇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20,45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730,51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9,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如有變更,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一: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634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5年0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83334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
003
新臺幣442485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83334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442485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0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表二:

請求項目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194,634元)
1
利息
194,634
115/1/19
115/2/4
17/365
15%
1,360
小計(本金 194,634 + 利息等 1,360)
195,994
項目2  (請求金額 83,334元)
1
利息
83,334
114/9/10
115/2/4
148/365
10.99%
3,714
2
違約金
83,334
114/10/10
115/2/4
118/365
0.1099%
30
小計(本金 83,334 + 利息等 3,744)
87,078
項目3  (請求金額 442,485元)
1
利息
442,485
114/8/26
115/2/4
163/365
2.32%
4,584
2
違約金
442,485
114/9/26
115/2/4
132/365
0.232%
371
小計(本金 442,485 + 利息等 4,955)
447,440
合計:730,51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