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658號
原 告 瑞思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洪維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墨瑞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018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應提出影印清晰可供辨識之「瑞思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委刊單」契約約定條款影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