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705號
原 告 長浩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萬9,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