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709號
原 告 伊思爾(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250.21元,及自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復以本件起訴日114年12月4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31.595折算為新臺幣(除以下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545,020元(計算式:31.595×17,250.21=545,0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起訴前利息13,140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58,160元(計算式:545,020+13,140=558,16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8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計算式:7,480-500=6,9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