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73號
原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嘉正間請求確認
債權人承受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民國113年4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第63605號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
債權人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禾資產公司)承受代理行為對原告不生效力(見本院卷第9頁)。經核系爭執行事件
司法事務官訂於113年4月24日下午3時30分,就原告民事
起訴狀原證4
所載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實施第3次公開
拍賣,因投標人三禾資產公司投標無效,由債權人三禾資產公司聲明願照拍賣最低底價即新臺幣(下同)4,297,719,000元承受,並主張以債權抵繳價金
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
投標書、不動產拍賣第3次拍賣筆錄、不動產投標須知及系爭執行事件第3次拍賣公告
可考(見本院卷第29至41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系爭不動產之
拍定價額核定為4,297,719,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60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