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755號
原 告 邱淑瑜
上列原告與
被告現代財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9,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9日
存證信函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解凍原告帳戶內所有功能,期能交易提領帳戶其他虛擬貨幣資產」。其第㈠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0,343元(計算式:129,000+〈129,000÷365×76×0.05〉=130,343,利息計算至
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24日,元以下四捨五入);第㈡項聲明內容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第㈡項聲明所指帳戶號碼及原告因被告解凍該帳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加計第㈠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13萬0,343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