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760號
原 告 趙秀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4、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
經查,原告提出之
起訴狀被告欄未記載被告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訴狀內亦未具體表明聲明請求之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及
裁判費用,並據以命其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民事訴訟
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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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被告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
| 表明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 即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或其他明確可強制執行之內容)。 |
| 請提出補正 上開事項後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地址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 繕本(含附屬文件)份數,以供本院送達 對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