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767號
原 告 王德翔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丹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117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