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漢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收
裁判費11,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62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另被告已於民國115年6月8日變更公司代表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可稽,請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應另備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