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79號
原 告 沈英章
沈英琪
沈英桂
沈英芝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越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4人=600萬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