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83號
原 告 DRAGON HANDBAG (THAILAND) COMPANY LIMITED
SUPREME SKY INC.
共 同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18萬7,052元(計算式:美金171萬7,667元+美金146萬9,385元=318萬7,052元)本息,依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6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1億0,283萬0,233元(計算式:318萬7,052元×32.265=1億0,283萬0,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0,283萬0,233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萬2,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