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848號
原 告 李明仁
簡詩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292元(計算式:1,111,817+613,475=1,725,2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