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895號
原 告 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經查,原告於115年8月4日提出民事減縮之聲明
暨陳報狀,表明
本件縮減後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本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