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910號
原 告 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線上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2,20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