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928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翊鑫染整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61,253元(計算式:77,005,876元+15,255,377元=92,261,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2,476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又查原告翊鑫染整有限公司之名稱與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原告翊鑫染整有限公司應提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正確之公司名稱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