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931號 原 告 羅啓銘
高昆鼎 林榮吉 李東榮 李東海
李秀華
原 告 李麗華
高榮人 共 同 被 告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分別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依前開規定, 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6月16日止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90萬5,24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6,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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