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997號
原 告 廖沐菡
兼法定代理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宜家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廖沐菡250萬元,及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各
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裁判費,予原告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裁判費而生不當限制他原告訴訟權
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
可資參照。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
惟若原告選擇合併訴訟標的總額核定
訴訟費用者,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39萬8,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