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998號
原 告 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禾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即陳翠華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65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二、
經查,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4仲聲和字第036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有關「命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820,663元」中逾4,860,724元部分,
暨「2,457,418元」中逾1,497,479元之自民國110年5月9日起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均撤銷之。
備位聲明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4仲聲和字第036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有關「命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5,820,663元」中逾4,860,724元部分,暨「3,363,245元」中逾2,403,306元之自民國110年6月4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均撤銷之。依
前揭說明,
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206,104元(計算式如附表1),
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202,685元(計算式如附表2),二者具有競合關係,取其高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6,104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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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0/05/09~115/06/24 1873天,基數(5+47/365)=5.13 | 959,939 × 5% × (5+47/365) = 246,1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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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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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0/06/04~115/06/24 1847天,基數(5+21/365)=5.06 | 959,939 × 5% × (5+21/365) = 242,7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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