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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智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朱昱璋律師
被      告  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12月1日簽立之買賣契約已解除,請求被告退還已收訂金新臺幣59萬2,200元。被告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