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朱昱璋律師
被 告 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於民國111年12月1日簽立之
買賣契約已解除,請求被告退還已收訂金新臺幣59萬2,200元。
惟被告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可稽,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