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118號
原 告 莊秉豐
被 告 赫綵設計學院(即赫綵電腦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間訂立之課程契約存有重大程序及實體瑕疵而屬無效,故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費用等語,然查
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則不具任何管轄因素而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