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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34號
原      告  吳肅慶  
被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超過新臺幣(下同)260萬之債權不存在,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南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