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朱瑾琳
江晉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永敬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提出之
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惟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式
顯有欠缺,應具狀補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以利送達被告),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