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274號
原 告 約書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575元【計算式:本金95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14,575元(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115年5月28日)=964,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2,550元,尚應補繳260元(原告漏未計算起訴前之利息,
尚有未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