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原 告 郭哲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愛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後段請求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應計算至
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6月3日),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萬7,521元(計算式:900,000+〈900,000÷365×61×0.05〉=907,52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萬1,90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