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
原 告 陳秀珍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5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但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