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7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涂軒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33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同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
可稽(本院卷第21至23頁),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