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萬1,136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6,96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萬0,647元(見本院卷第3頁),尚應補繳6,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