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原 告 江沐熙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光佳世文化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完整
起訴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5款、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公司設址內容亦不完整;其起訴狀內未具體表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
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提出完整起訴狀表明如附表所示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一、補正被告之完整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
三、補正
完整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