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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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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998號
原      告  熊宗紳  
被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5年7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 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