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63號
原 告 蕭震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典懋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13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民事訴訟法有關訴狀程式與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於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時亦
準用之。再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
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所謂「原因事實」,係為使訴訟標的特定所必要之
構成要件事實;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僅於事實及理由欄位略載「詳如告訴狀及起訴書
所載」,別無其他陳述,亦未附上任何告訴狀、起訴書或刑事判決書,顯未具體表明
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原因事實、損害項目、金額及理由,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爰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缺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