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428號
原 告 羅方吟
羅方君
華驒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來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鈺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羅方吟及羅方君新臺幣(下同)52萬6,88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華驒有限公司16萬2,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第㈠項聲明前段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52萬6,887元;第㈡項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2,9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萬9,862元(計算式:526,887+162,975=689,86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7,090元外,尚應補繳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