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622號
原 告 愛的光波影像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拾影像文化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萬6,195元,其中42萬元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3萬4,332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其中42萬元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應計算至
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4月19日),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6,263元(計算式:596,195+〈420,000÷365×109×0.16〉=616,2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8,00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