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896號
原 告 大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九合電子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蘇祐俊 住同上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5年4月27日115年度審補字第1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收受送達後,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
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