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重訴字第192號
被 告 聯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吉旺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18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裁定已於同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
可稽(本院卷第25至27頁),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