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重訴字第19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勝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新臺幣(下同)500元裁判費,尚餘526,848元未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是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