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袁康鵬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樂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母親朱寧明。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
參酌相同社區於114年9月至115年4月期間之交易價格,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30萬1,1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4,468萬4,506元(計算式:平均交易價格301,150元/平方公尺×系爭不動產總面積〈156.81+160.23+163.4〉平方公尺=144,684,5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萬4,613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3萬1,348元外,尚應補繳112萬3,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