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小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強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劉茂庭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駿毅,
嗣於
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5年2月9日變更為劉茂庭,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憑。因
兩造迄今均未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劉茂庭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陳冠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