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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小上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古乙詩  
上訴人    恩奕互動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博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台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5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中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又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最高法院著有28年上字第1515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上訴意旨略以
 ㈠判決結果違反民法第77條,民法第77條內容為我國國中二年級公民科教科書內容,即便一般民眾也可以明白理解,原審具有優於一般人法律知識,卻做出完全違反民法77條判決結果,故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二審上訴。
 ㈡原審明知本件交易行為之人年僅7歲,根據民法第13條,其於法律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做出非必要高額交易行為應於事前告知法定監護人,並獲得法定監護人同意。庭審時法定監護人明確告知本件交易行為之人其交易前並未告知法定監護人,亦未經法定監護人同意,但原審僅以自由心證認為法定監護人有告知購買網路遊戲商品密碼,就認為法定監護人知悉並同意其交易行為,一切以自由心證推論作出判決結果,完全悖離民法規定未依法判決。庭審時法定監護人已告明確知給予密碼,僅為方便其下載或更新各款遊戲,即便法定監護人沒有全程陪伴監督,也僅是行使親權疏失,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更非表示告知手機付費密碼就代表一律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子女所有交易。就如同法定監護人辦理信用卡附卡給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子女,也代表一律同意所有交易嗎?本件進行交易行為時手機雖顯示須付費,但交易行為人僅有7歲,根本無法看懂文字內容,只看到輸入密碼畫面,當其輸入密碼後遊戲可繼續進行,並不知輸入密碼進行交易,故其未向法定監護人詢問是否同意交易,被告竟以民事答辯狀提出詭辯指稱本件交易行為之人以詐術行使交易,但交易行為之人為7歲小孩,怎可能為詐術交易?此一說法完全違反一般人常理認定。
 ㈢民法第77條是為避免上述狀況之消費糾紛,而保障民眾消費權利,而明定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意思表示(包含非必要高價交易行為)需要法定監護人的知悉同意,科技日新月異行動上網支付也越來越多,但民法並未規定以何種方式進行交易行為同於法定監護人知悉並同意,因此高價交易行為是否成立,完全應以法定監護人知悉同意為準,而不是以如何付款決定交易是否成立,上訴人主張應依民法條文判決,而非以交易行為的付款方式推論法定監護人知悉同意交易行為,上訴人要求遊戲公司返還本案獲得不當得利金額。
 ㈣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37,14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民法第77條規定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就本件線上遊戲(下稱系爭遊戲)係由其向被上訴人申請帳戶並綁定交易方式,依系爭遊戲申請及交易狀況,被上訴人無從得悉上訴人授權或交由他人使用,該遊戲契約關係乃存在兩造間,而非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所主張實際遊玩之未成年女兒間,上訴人身為具親權行使能力之父母親,始為本件有機會得控管未成年子女濫用交易風險之一方,其捨此不為,強求於經辦時業以交易方式篩選為成年人為對象、且有公告重申申辦系爭遊戲帳號若非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遊戲一事之被上訴人應承擔本件交易風險,未免過苛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違反民法第77條規定,而未表明該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