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104號
原 告 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禾亞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635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14萬2464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憑,
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