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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建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齊邑工程行即詹璽龍



被      告  希爾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5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考,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