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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1號
被 告
即
反訴
原告 郭苑瑋
訴訟
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原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珉萱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
等事件,
反訴原告
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應繳納
裁判
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反訴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