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建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利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文  
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被      告  張芳華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鄒宜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3(本院卷第63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承攬被告工程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3房屋,亦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管轄。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羿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