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晟鋐科技有限公司
再 審
被告 新士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士佶工程有限
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114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6,150元,及提起再審之訴遵守再審
不變期間之證據,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30日合法送達再審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然再審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憑,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