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簡上字第7號
上列
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瑞音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464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