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230號
抗 告 人 宥元申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艾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應定期命補正。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