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288號
抗 告 人 金球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金球發科技有限公
司)
兼
抗 告 人 何碧珠
范玉卿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8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67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
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12年9月7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利息
按年息2.22%計算,付款地在臺北市,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15年2月23日之本票1紙(下稱
系爭本票)原本及影本(原本經本院核對影本與原本無異後發還),
詎於115年3月17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627萬0,052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抗告意旨
略以:係因115年間工程驗收及收款不順利,致其延遲還款,會妥善處理貸款問題,遂請相對人給予緩衝時間,為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
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
乃依同法第123條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核無不合。抗告人雖
抗辯工程驗收及收款狀況不如預期致其延滯還款
等情,
無論屬實與否,核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以前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朱漢寶
本裁定僅得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