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353號
抗 告 人 張石
張陳淑
上 二 人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115年度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又抗告人張石並未提出
委任狀,亦應補正。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