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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392號
抗  告  人  許榮勝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06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准對抗告人強制執行部分及命抗告人連帶負擔聲請程序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及原審相對人劉宴汝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共同簽發,上載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5萬元,到期日為115年4月7日,付款地在臺北市中山區,利息週年利率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於到期後經提示尚有8萬1,55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約定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已於115年3月31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下稱系爭更生裁定)自同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相對人自無聲請本票裁定請求准許強制執行之必要,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固有明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復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而從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以觀,其目的係以一債務清理程序取代訴訟及訟程序,以求程序經濟及有效節省司法資源,故於消債條例第28條第2項另規定,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職是,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只是例示,當然包括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非訟程序,此為第28條第2項規定之當然效果。又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無非為取得執行名義,而依消債條例第36條規定,債權申報後,無論申報債權有無經過異議、抗告程序,於異議期間經過,或經裁定確定後,均有既判力,比本票裁定之效力更強。復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參照);如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不認可,而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5條第1項參照),債權人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其經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債權人亦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消債條例第140條前段參照)。上述各種情形,債權人均無再取得本票裁定之必要(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8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前向嘉義地院聲請更生程序,經該院於115年3月31日以系爭更生裁定自同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系爭更生裁定及嘉義地院公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6、19至21頁)。相對人所持系爭本票對抗告人之本票債權,成立於抗告人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應屬消債條例第28條第1項所規定之更生債權,依上規定及說明,相對人自抗告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起,對抗告人不得開始或繼續非訟程序,且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更無再取得本票裁定之必要。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對抗告人關於系爭本票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就此部分廢棄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末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2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1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得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是連帶債務人中之1人提出上訴,亦須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且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始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其上訴效力始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共同訴訟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於非訟事件抗告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之。本件抗告人係因所提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經本院認為有理由,依前揭說明,其抗告效力不及於連帶債務人即劉宴汝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