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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JOHN YANNICK STEFFANO(中文名:亞尼克)

代  理  人  李牧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概思文化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歐博文理短期補
            習班松山分班

法定代理人  胡克立  
代  理  人  黃宏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5年度勞訴字第1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訴訟救助,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其訴顯無理由,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