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JOHN YANNICK STEFFANO(中文名:亞尼克)
相 對 人 概思文化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歐博文理短期補
習班松山分班
代 理 人 黃宏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5年度
勞訴字第163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二、
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其訴
尚非顯無理由,故
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