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案列: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6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2號、115年度救字第93號裁定聲請再審,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案列: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6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及
前揭說明,即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陳仁傑
法 官 林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